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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冷知识笔记——火车司法
在现代交通工具的背景下,人们很难想象19世纪的时候,英国特别是美国的司法系统曾采用过一种叫做“火车司法”(Railroad Law)的法律程序,即对旅行途中被起诉的人进行迅速审判,并在火车上或者在车站立即执行判决。
这种方式最早属于美国。19世纪初,美国各州的司法系统还不是非常完善,常常发生诉讼程序漫长、耗时费力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涉及跨州的案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铁路公司开始在其专门为旅客提供的火车上设立了司法部门,以便在行进中对违法者进行审判,高效地处理其操作违法行为,而不必拖延时间。
美国铁路司法部门的工作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意外事故、货物盗窃、财物损失、轻微违规等等。它的裁决权也非常广泛,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罚款、监禁,甚至还有死刑。司法部门的成员通常是由铁路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及法官组成,这些人既不需要经过当地政府的任命,也不需要拥有类似法官或检察官的特殊资质。而且,法律的适用范围也没有具体的限制,只要是在铁路上或者围绕铁路相关的行为,基本上就会被纳入火车司法的审判范畴。
在火车司法的漫长岁月里,一些和铁路无关的犯罪行为也经常被带入到此程序中进行审判,如械斗、酗酒、偷窃等。改变这种状况的一次重要事件发生在1878年,阿拉巴马州的一个女性因为要求火车员帮助其搬运行李而遭到铁路公司治罪,她因为没有证据可以提供自己来辩护,最终被判罚款。对此,她进行反击,通过访问其他州来呼吁公民权利团体的支持,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经过采取多重形式的抗议活动,她终于争取到了铁路司法的改革,将其限制在只适用于铁路有关的案件上,确保一定的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必要性。
此外,火车司法在英国也有一定的适用,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英国的铁路公司采用类似的司法方式,进行行动不便的法院审判、庭审速决和强制执行等活动,这种做法在当时曾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批评,但由于法律基础较为薄弱以及铁路公司的专利性,这种做法一直被维持,直到20世纪中叶才禁止。
总之,火车司法是近现代西方法律史上的一个独特的现象,它为解决早期交通运输的难题、铁路公司的利益保护和司法程序的简化,提供了一种具有独特历史价值的思考。虽然其应用范围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和社会争论,也引起人们对司法程序和公正性进行不同角度的反思和挑战,但它确实是在特定历史背景条件下的一个独特的、值得探讨的路径选择。